研究速递|转变中的方针:亚马逊河流域在“中国热”时期及之后的环境和社会治理
在21世纪第一个十年,中国快速的城镇化发展和投资主导的发展模式带来了原材料商品需求的激增以及随之而来在亚马逊河流域国家的投资热潮。在这波“中国热”之后,亚马逊河流域国家的政府颁布了一系列社会和环境保护措施,其中许多措施之后随着商品价格最终下降而放宽。
在一篇新的工作论文中,来自波士顿大学全球发展政策研究中心和里约热内卢天主教大学金砖国家政策研究中心的研究人员首次系统地探究了亚马逊河流域在“中国热”时期及之后环境和社会保护措施的变化,以及中国在该地区投资的相应变化。本研究小组以“亚马逊河流域社会环境保护系统监测中心”的成果为基础。该监测中心是由里约天主教大学金砖国家政策研究中心维护的社会环境保护政策资料库,用于追踪玻利维亚、巴西、厄瓜多尔和秘鲁的法规变化。
主要发现:
- 在本篇工作论文重点研究的四个亚马逊河流域国家中,正如“资源民族主义”相关文献所预测,这四个国家根据其出口价格指数来制定入境投资相关的社会环境法规。
- 在繁荣时期加强保护措施,在价格下降时为促进新投资而放宽保护措施。
- 然而,中国投资在社会生态保护措施放宽之后,并没有因为降低监管成本而恢复到先前水平。
- 2012年之后,中国项目从宣布到最终购买或动工的进程并没有比之前更快。
- 相反,2011年之后,即使投资平均规模缩小了,项目从宣布到启动的平均时间却延长了。
- 在环境和社会保护措施放宽后,中位数项目的环境和社会风险等级没有显著提升。
- 环境和社会风险水平较高的国际投资——不仅限于中国投资——更容易面临延误,甚至可能因为在项目周期中未充分预防或及时处理争议而面临取消。
- 中国寻求资源和市场的投资不太可能受与监管框架有关的短期商业成本激励或抑制。
- 在环境或社会方面实施严格保护措施的国家无需担忧中国在寻求资源或市场行业的投资积极性会因此降低。
研究结果显示,获得中国投资的国家有政策空间来制定和实施符合国家需求、而非满足中国投资主体预期偏好的保护措施。这些国家应根据本国可持续发展目标,审慎制定相关法规,以确保中国投资的到来有利于——或至少不损害——当地生态系统和依赖生态系统的社区,同时保护投资者免受因环境和社会风险未减轻而带来的投资者冲突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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